天命[伊斯蘭教認主學概念]

天命論是一種具有唯心主義傾向和宗教色彩的思想觀念,其中包含人類最早的環境觀,它產生和盛行於古代社會。認為自然變化、社會運行和人的命運被某種超自然的力量所主宰,人必須而且只能屈服和順從它。殷虛卜辭中的“帝令雨足年、帝令雨弗其足年”,孔子強調“畏天命”等,都是天命論思想的反映。作為一種環境觀,天命論表示人類對自然的開發。這種思想根源於古代生產力落後和認識能力低下。人們對自然運動規律及其對人的作用找不到科學的理解,只能歸結為某種超自然的力量,並強調對自然環境的絕對服從。從大尺度的歷史空間來看,天命論的環境觀反映人與自然沒有發生明顯分裂和對抗,處在低水平統一的時代特徵。

定義

中國伊斯蘭教認主學概念。指真主的命令和意志。首見於馬注《清真指南·天命》:“問:何謂以媽納?曰:天命之明德是也。問:何謂天命?曰:承領是也。問:何謂承領?曰:修此德而全此命。”

性質

天命即真主之誡命,指《古蘭經》的啟示和教法規定的信仰原則及主要行為規範。系穆斯林畢生所應致力完成的宗教義務。伊斯蘭教認為,人是真主造化的。人在先天受命時,真主即將伊瑪尼之真光“顯於性命之本然”。一切主命皆系前定,穆斯林承領伊瑪尼是復命歸主,即“修德全命”。天命是一切宗教功修的首要,如堅定信仰、堅守教義、堅持五功:念、禮、齋、課、朝等均為天命,是穆斯林應盡的義務。中國通用漢語的穆斯林把“五功”稱作“五樁天命”,把作禮拜稱為交還“乃瑪孜”。這是首要的。其他先賢的行為,“遵則有賞,撤亦無罰”。馬注在他的著作里援引經典指出:“尋學在一切男女是主命”,尋學即學習《古蘭經》、聖訓和教義、教法,以堅定信仰,身體力行正道並廣為宣傳,這即是修德全命,謹遵天命的要義,即最高人格神“天”的意志。

套用

起源甚早,至殷周時期天神崇拜的形成而成為至上的宗教觀念。殷人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又謂“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可見其時崇尚之盛。周人代殷,繼承了天命觀念,周時強調盡人事以奉天。故文王受命之說與敬德保民思想緊相聯繫。西周末年,出現怨天、恨天、罵天思潮;懷疑天命,至春秋戰國而益甚。子產提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分離了天命和人事,但其影響仍長期保留於儒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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