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1年11月9日晚上,江蘇省盱眙縣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一輛從南京開往包頭的貨車,途經北京市六環至八達嶺路段時,因超寬2.1米被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路產巡視車攔截,並被引導至一未通車高速橋上停放,由安暢分公司派工人看護。在繳納2000元罰款後,2011年11月22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向運輸公司發放了《北京市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運輸公司說,安暢分公司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標準支付看護費用。截至2011年12月3日,貨車挪到一家正規停車場時,看護費已經高達6.8萬餘元。為避免更大損失,該公司被迫與安暢分公司簽訂《協定書》,繳納了前期5000元看護費後,才被允許離開。
運輸公司認為,首發集團強制提供服務,收取巨額看護費不合理,兩被告應當承擔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協定書》,由兩被告返還5000元,並支付因扣留車輛造成的貨物違約金、停車費等損失總計4.5萬餘元。
案件審理
開庭審理2012年5月2日,備受矚目的“天價看車費”一案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車主要求撤銷取車時與被告首發安暢公司簽訂的協定,並返還5000元補償款,同時賠償其車輛扣留期間的損失總計四萬五千餘元。對此安暢公司提起反訴訟,要求原告支付超限車輛實際保護費用六萬多元,本案當庭並未作出判決。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首發集團攔阻貨車行為是否合法,進行了激烈討論。原告方表示,首發集團是企業沒有執法權,攔阻其貨車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其後要求原告將貨車停在未完工的橋頭,且停車前並未告知有看護費一事。最後脅迫原告與其簽署《協定書》,在原告支付前期5000元看車費後,才讓貨車離開,這段期間給原告造成了大量經濟損失。
被告首發集團和安暢公司表示,首發集團攔阻其貨車合法。其出具的證據顯示,今年2月份,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了《關於治理超限超載車輛的相關工作說明》。說明表明:“首發集團作為北京市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是政府治超的成員單位。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首發集團應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過其所管轄高速公路。”
安暢公司認為看護原告貨車的費用應由原告支付,貨車被扣期間原告的經濟損失是原告超限所致,被告無承擔義務。
豐臺法院2012年9月,對“天價看車費”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與北京首發集團簽署的看護協定及返還5000元看車費、賠償其損失45000餘元等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不服表示將提起抗訴。
發回重審2012年12月中旬,江蘇一家運輸公司起訴首發集團及安暢分公司要求退費並賠償一審被駁回後,市二中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焦點一:首發集團是否有執法權?
車主:首發集團的經營範圍是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運營、養護、維護等工作,並非公路執法單位。
首發集團:作為北京市高速公里的經營管理單位和治理超限運輸的成員單位,保障高速公里通行安全是首發集團的法定義務和職責,首發集團有權對原告的違法超限運輸行為進行制止。
一審法院:首發集團對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負有管理維護的職責,根據北京市關於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政策規定,亦賦予了首發集團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的職權。因此,首發集團安排其下屬安暢分公司負責高速路巡視,並由此攔截原告所屬超限車輛並要求其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行為,並無不妥。
焦點二:天價收費是否強迫交易?
車主:首發集團未經原告同意強制提供服務,單方隨意定價,每天收取高達4500元的“看車費”,沒有經過任何國家物價部門的核准,且強制扣車不放行,已經完全超越其自身職責範疇,屬於典型的利用自身強勢地位的強迫交易行為。
首發集團:原告車輛超限運輸是違法行為,也違反了與首發集團的通行服務契約,公司有權制止並糾正。原告對賠償數額簽署了確認單,證明其認可,故不存在脅迫情況。
一審法院:運輸公司關於其與安暢分公司簽訂《協定書》系在脅迫下訂立而應給予撤銷的主張,未提供有力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納。進而運輸公司關於賠償貨物違約金、停車費、車輛停運損失等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也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