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體戶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登記集體戶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八條集體宿舍的暫住人口登記,依照《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辦理手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體戶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登記集體戶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集體戶口,是指職工、學生常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宿舍或集體宿舍,以及非現役軍人常住在軍事機關或軍人宿舍的戶口。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分)局是本轄區集體戶口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公安(邊防)派出所加強對集體戶口的登記管理。
第五條 集體戶口按宿舍地址立戶,集居一地一舍為一戶;不準單人在集體宿舍單獨立戶。經批准住在單位內和集體宿舍的職工家屬,須按居民戶口管理規定單獨立戶。
第六條 設立集體戶口,須持單位介紹信、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向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集體戶口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協管員,建立集體戶口登記簿,掌握集體戶口的變動情況,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的申報登記和遷出、遷入、變更等事宜。
第八條 集體宿舍的暫住人口登記,依照《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辦理手續。集體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記,依照寄住戶口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集體宿舍須建立宿舍管理委員會和治保組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維護集體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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