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關於政府系統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落實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遼寧省消防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各級人民政府 (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消防工作發展規劃,不斷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
(二)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及時組織制定、批准有關消防工作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三)組織編制、實施消防規劃,保障消防經費投入,不斷提高預防火災、抗禦火災能力;
(四)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消防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組織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六)統一組織重特大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及調查工作;
(七)貫徹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消防工作的部署,督促、檢查、考核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建設、規劃、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消防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鎮總體規劃之中實施。
第五條 市規劃、公安消防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城鎮、商貿區、居民區、大型物資集散地等項目,應依照城市規劃以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以及消防裝備等提出明確合理的消防規劃意見,並制定具體建設方案。
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第六條 市計畫、財政、建設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將公共消防設施、裝備項目和維護費用列入市本級預算的基本建設計畫和城市維護費計畫當中。
第七條 建設城市公共消防貯水池,應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計畫,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使用。
第八條 市勞動、安全生產、教育等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和學生素質教育內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 水務和城建等單位在按計畫修建道路、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應在當地新聞媒體發布通告;對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設施時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第十條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在突發搶險救援過程中,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消防指揮中心及各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條 市工業、工商、文化、衛生、旅遊、民政、商業、農業等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加強消防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行政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市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負總責。在日常工作中,應確定1名政府領導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負責消防工作的組織、檢查、協調;其他政府領導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逐級建立消防工作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制定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實施辦法和考核驗收標準;
(二)建立消防工作例會、匯報制度,分析、檢查、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大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書面匯報消防工作不少於1次;
(三)組織公安、交通、港口、工業、建設、城建、衛生、林業等部門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鐵路、交通港航等單位建立健全滅火搶險聯動體系;
(四)成立由公安消防部門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領導為成員的滅火救援協調指揮系統。制定滅火救援指揮部工作職責、現場指揮程式和本行政區域特大火災事故組織指揮預案,並報市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五)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建立契約制的消防隊(站);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建立消防教育基地,市內四區每個社區都應通過設立消防宣傳站的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
(七)依照有關規定,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行處理;
(八)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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