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稱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殘疾標準、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勞動要求的人(簡稱殘疾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統稱用人單位)。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及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實施。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和收取就業保障金的宣傳、督促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採取國家和社會興辦福利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與各行各業分散安排相結合的辦法。社會各單位均要安置錄用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就業,並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在職職工總數的1.7%的比例(含單位已安置、錄用的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工作。其中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殘疾人就業,可按兩人計算。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通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和錄用大中專院校、技校殘疾畢業生,也可以自行招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根據其殘疾程度,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應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在職工的轉正、定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職工。
第九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就業,實行殘疾人就業基金制度。
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和由財政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的團體、事業單位從工資福利支出中的社會保障繳費列支,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繳納。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和由財政全額補助或者部分補助的團體、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單位公用經費中代扣;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省屬以上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末將職工總數、殘疾職工花名冊和經統計部門審定的上一年度職工人均工資總額表,按隸屬關係抄送市或縣(市)、區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各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向沒有達到比例的單位發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書》。單位應當按照通知書確定的應繳數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無正當理由不繳納保障金的,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的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處理;拒不繳納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