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四)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調查和監督管理; (六)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一)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實施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管理建築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標準;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調查和監督管理;
(五)實施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
(六)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轄區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工程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自開工批准之日起15日內,到建築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監理所需費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護完工後、主體工程基礎施工前,會同支護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有關專家對坑壁支護體系進行聯合驗收,並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監理檔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教育、培訓、檢查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參加投標的,應當具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開工前,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
(三)保證工程建設單位撥付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五)深基坑開挖前,持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及排渣手續到行政執法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現場圍擋的設定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取得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竣工報驗時,一併報送備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九條 保險公司在經建設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過程中,應當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可以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諮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安全服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以及其他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責任,接受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轄區內建築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救援費用,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建立應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安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專家庫”,並建立聯絡通信網路。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企業所在地和建築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安全管理機構備案;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機械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除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或安全生產施工標準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對非經營行為,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內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七條 違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房地產開發、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中,並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信息中。
第十八條 大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區(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十九條 大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細則和安全生產施工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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