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國家、團體、個人投資的各類大、中型工程項目和技擴改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等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指: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和地震動時程等)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地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和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四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地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震辦)負責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及工程建設中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負責審定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成果和抗震設防標準。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下列工程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包括:
1、投資額在5000萬以上的大中型工業、民用建築。
2、公路與鐵路幹線的重要橋樑、隧道、車站及海運港建工程等。
3、蓄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
4、裝機容量超過2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熱電廠;大於30萬千瓦的樞紐變電站調度樓。
5、大功率(≥200千瓦)廣播電視發射台,遙控中心和郵電、通訊的樞紐工程。
6、城市供熱、供氣、供水、供電的重要幹線和設施。
7、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等化工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
8、高度≥60米的高層建築;容量3000人以上的新劇院、禮堂、室內體育場館等。
(二)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內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如長海縣諸島。
(四)占地範圍較大,跨著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城鎮、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一般工業和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不需要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七條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應按下列規定許可權審批:
(一)重要城鎮、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或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報國家或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由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送市地震辦備案;
(二)市屬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報市地震辦審批,送省地震局備案。
第八條 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由市地震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院校、單位的技術或管理專家、教授組成。辦事機構設在市地震辦。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抗震設防標準,以國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為依據,未經評審通過的報告,設計部門不得使用。
第十條 按本規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地區,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對因特殊原因而未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應在設計前補做。
第十一條 計委、建委、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可研擴初階段,必須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抗震設防依據有關檔案作為審查的必要內容,並納入審批程式;在建設項目工程地質報告中,必須附有地震地質報告。對應有抗震設防標準而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立項、撥款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經市地震辦驗證後,方可按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評價範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局頒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處以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並可建議審計和監察部門追究工程建設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未按國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標準設計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相當於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兩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未經市地震辦驗證或沒有許可證、超越許可證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評價結論無效,由市地震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明。
第十七條 市地震辦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通知書,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的有關負責人與直接責任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地震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審計、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地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