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三無”人員認定暫行辦法

(一)“三無”人員認定申請書; (一)“三無”人員認定申請書; (三)“三無”人員認定表;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城鎮“三無”人員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0〕68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城鎮“三無”人員認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連市城鎮“三無”人員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三無”人員認定工作,保障城鎮“三無”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規定,參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無”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三無”人員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民政局是全市“三無”人員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三無”人員的認定機關。
第五條 符合“三無”人員認定條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三無”人員認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無”人員認定申請書;
(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可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三無”人員認定條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區範圍內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區市縣民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認定為“三無”人員的,發給《“三無”人員證》;對認定不屬於“三無”人員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其認定和領證工作由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統一辦理。
第九條 《“三無”人員證》是“三無”人員獲得社會福利保障和救助的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其《“三無”人員證》由所在社會福利機構統一保管;社會散居的“三無”人員,其《“三無”人員證》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保管。
《“三無”人員證》由大連市民政局負責監製。
第十條 《“三無”人員證》採用實名制,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
第十一條 《“三無”人員證》實施動態管理。持有《“三無”人員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機關批准,撤銷其“三無”人員認定,並收回《“三無”人員證》:
(一)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二)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三)失蹤或被宣告失蹤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恢復勞動能力和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失蹤、被宣告失蹤或被宣告死亡的“三無”人員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應當按照“三無”人員認定程式重新進行認定;其中被宣告失蹤或被宣告死亡的,須經人民法院撤銷對其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
每年12月份,由區市縣民政部門組織對在冊“三無”人員進行年度檢查。
第十二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三無”人員檔案及資料庫。檔案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三無”人員認定申請書;
(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三無”人員認定表;
(四)其他證明材料。
“三無”人員檔案是“三無”人員身份的原始憑證,應作為永久檔案保存。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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