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士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及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承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地熱、礦泉水)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按有關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認定工作。 (十六)承擔房屋安全管理責任;負責房屋健康情況凋查;組織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負責棄管房屋的管理;負責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範、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以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審核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及估價工作,指導、承擔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士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及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觀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八)承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地熱、礦泉水)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按有關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認定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預防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
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十)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有關規定,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參與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
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方面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十三)承擔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責任;負責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整治;按有關規定,負責房地產交易登記、房屋租賃、房屋檔案、房產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物業管理責任;負責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物業前期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護建築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責任;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房屋拆遷單位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
(十六)承擔房屋安全管理責任;負責房屋健康情況凋查;組織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負責棄管房屋的管理;負責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
(十七)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方面的發展研究、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垂直管理行政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區市縣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信息、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外事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事務;負責機關黨務工作。
政策法規處
擬訂有關國土資源、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組織行政複議和政治訴訟工作;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局各行政執法機構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法制培訓和普法宣傳教育。
計畫財務處
負責制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按有關規定,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財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承擔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土地、地礦、房屋各類專項資金的收支計畫管理和業務信息綜合統計。
國土資源規劃處
負責編制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縣及鄉、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負責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規劃調整、修改的報批工作;編制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規劃審核。
征轉用地管理處
擬訂徵收、徵用集體土地補償標準並負責指導實施;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使用集體土地及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審批後的監督檢查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工作和徵收集體土地程式工作的落實。
地籍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農村、城鎮地籍、土地利用現狀、土地變更、土地條件調查及專項調查;組織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土地確權和登記工作;按分工承擔有關區域土地登記工作;參與土地糾紛、歷史遺留問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套用和地籍統計工作;指導土地登記資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工作。
土地利用處
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劃撥使用方式和土地節約集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地市場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回收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地供應年度計畫;依法審批相關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和劃撥工作;組織指導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和地價指數的監測工作;指導土地市場交易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的動態監測工作。
耕地保護處
擬訂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負責對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的落實工作;指導基本農田基礎檔案資料的建立、更新;承擔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工作。
地質環境與儲量管理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礦業權評估和地址資料管理工作。
礦產勘查開發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礦業權(地熱、礦泉水)審核、審批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地熱、礦泉水)勘查、開採活動;調查處理礦業權權屬糾紛。
房屋權籍和市場管理處
擬訂有關房地產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管房地產交易登記、房屋租賃、房產測繪、房屋檔案工作;負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協調、指導住房保障、房屋拆遷管理、撥用產房屋登記管理工作。
物業和房屋安全管理處
擬訂組織實施物業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業政策;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核准;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增值收益等政策、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監督物業前期的管理工作,參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認定,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負責重點保護建築的管理工作;協助市相關部門開展直管房屋防台防汛、抗震救災工作。
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統戰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和房屋科技發展工作及對外科技合作。
紀委(監察室)
負責紀檢、行政監察和組織內部審計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及局屬改制企業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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