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大連市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大連市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是大連市加強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大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制定的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1年4月26日制定下發【大政辦發〔2011〕48號】檔案。

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1〕48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主城區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大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主城區(包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範、分級管理。

市規劃局為主城區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城區各區政府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鄉規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主城區內所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主城區內下列建設項目須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未經審定,不得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一)除工業外的所有經營性建設項目;

(二)黃海、渤海岸線(可視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三)城市快速路、主幹道沿線以及歷史保護街區、風景名勝區等重要景觀地段的建設項目;

(四)全市性、系統性的市政建設項目;

(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各區規劃主管部門須將擬審批項目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進行初審並按程式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後,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會議紀要核發規劃手續。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的經營性項目不得進入土地交易程式。

第七條 各區規劃主管部門對市規劃委員會審定的項目,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每月25日前應將市規劃委員會審定項目的建設進度及規劃核實情況報送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主城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積極組織現場辦公,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指導和協調各區規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主動做好規劃服務工作。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應接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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