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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大足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城鄉建委)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第四條凡我縣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經批准後,方可開展下階段設計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按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實行市、縣兩級審批制度。
按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應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建設工程,由縣城鄉建委組織上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城鄉建委視窗提出申請,經視窗工作人員查驗合格後受理;
(二)由縣城鄉建委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會審;
(三)縣城鄉建委對通過審查的建設工程發出初步設計審查批覆。
第七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經審查合格後,由縣城鄉建委發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
第八條 申請人報請初步設計審查的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立項、用地等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
(三)規劃部門批准的方案設計檔案及附圖、附屬檔案;
(四)初步設計檔案(包括紙質件、電子文檔);
(五)初步設計對上階段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意見落實情況的說明,對方案有修改時的修改情況說明;
(六)節能審查合格意見;
(七)審查需要提供的環保、消防、人防、氣象等其它相關資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開挖的建設工程須提交可行性評估報告。
第九條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分行政審查和技術審查兩個部分。
行政審查包括建設程式、資質資格、市場管理、相關產業政策等內容;技術審查包括《建築工程》、《市政道路、橋樑和隧道工程》、《市政給排水和環境衛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內容。
第十條 初步設計行政審查應包括(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式是否合法;
(二)單位資質、個人資格是否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各專業圖紙簽名蓋章是否齊全;
(三)市場行為是否規範,勘察設計承發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契約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設計周期、收費是否合理。
(四)相關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市、縣的相應規定。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是否達到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2009年8月頒布的《重慶市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技術規定》、《重慶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技術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初步設計的技術性是否可靠,是否經濟、合理;
(四)是否符合環保、節能、安全等原則及公眾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要求。
(六)設計依據(設計選用的規範、規程、標準、規定等)是否恰當和有效;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均應進行行政審查。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行政審查工作由縣城鄉建委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的方式應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確定。對於以下建設工程(不限於)一律採用專家審查方式進行技術審查:
(一)民用建築工程
1、一般公共建築:建築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或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或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2、特殊公共建築;
3、住宅、宿舍:9層以上(含9層)的建設工程;
4、住宅小區、工廠生活區: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5、地下工程(附建式人防除外):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
(二)工業建築工程(工藝設計除外)
1、跨度超過20米、吊車噸位超過20噸的單層廠房或倉庫;
2、跨度超過12米、4層以上的多層廠房或倉庫。
(三)市政公用行業設計規模為大、中型的建設工程。
(四)市、縣級重點建設工程。
(五)使用財政或國債資金的建設工程。
(六)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第十四條 對第十三條規定規模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工作由專家委員會完成。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申請人從大足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中抽選產生。
大足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由縣城鄉建委負責組建,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成員由在各專業方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專家組成。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的時間由縣城鄉建委統籌安排。地點由申請人確定。
專家委員會完成技術審查後,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縣城鄉建委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書面審查意見作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
第十五條 對未達到第十三條規定規模的建設工程,技術審查工作由縣城鄉建委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以下規定執行:
(一)縣城鄉建委收到申請人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申請材料後,應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縣城鄉建委自接收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憑證,書面說明其理由。
(二)縣城鄉建委自受理初步設計審批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申請人發放《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說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縣城鄉建委難以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四)依照本辦法需要組織專家評審、檢驗、檢測、鑑定、中介機構評估等事項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費用標準可參考國家計委制定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中,需對已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作必要調整或修改的,縣城鄉建委應當書面徵求縣規劃局的意見。
第十八條縣城鄉建委應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法規、規章、規範嚴格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並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採用落後、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未經批准即開展施工圖設計或開工建設的。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是施工圖設計的主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須進行修改的,應由申請人將調整、修改後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批准。其中,涉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計畫等主要內容的調整,如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使用性質、主要建築和結構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對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的,由縣城鄉建委責令其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工程設計單位不得對應當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而不做初步設計,或者該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未獲審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城鄉建委責令其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
對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審查或初步設計未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受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單位不予備案,施工許可核發單位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城鄉建委責令其改正,並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實行有效期制度。建設工程在有效期限內未報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 縣城鄉建委不按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城鄉建委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