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刑科

設推丞一人,正四品。 正五品,分任庭事。 第一庭由推丞兼任庭長,推事四人;第二、三、四庭各設推事五人。

機構名。清末大理院所屬機構之一,掌審理宗室、官犯的刑事案件,披詳刑事京控抗訴案件。設推丞一人,正四品。光緒三十二年(1906)刑科下設四個審判庭, 推事十九人, 正五品,分任庭事。第一庭由推丞兼任庭長,推事四人;第二、三、四庭各設推事五人。宣統元年(1909)刑科第四庭劃歸民科,遂改為三個審判庭,推事由十九減為十四人,各審判庭由推事五人會審,實行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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