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1。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並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司法行政,則另設法部。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亦以法務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設院長一人,民事與刑事各若士庭,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審判不服高等裁判廳第二審判而抗訴的案件及依法屬於大理院特別許可權的案件。總檢察廳與大理院相配設定,獨立行使取權。國民黨政府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檢察部門亦附設於內,不獨設。
2。泰王國的大理院是泰王國的最高法院。院長:阿塔尼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