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賭博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以牟利為目的,用財物賭輸贏的行為都是賭博。明知他人賭博而為其提供賭資、賭具、場所等的是為賭博提供條件。
賭場的現金和直接參加賭博的人員攜帶的現金及已用於賭注的實物都是賭資,其賭資之和為賭資總額。
直接用於賭博的器具為賭具。
第三條禁賭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查處賭博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四條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農村的基層組織,應當抓好轄區內的禁賭宣傳教育,把禁賭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並納入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自治州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查禁賭博的工作。對制止、檢舉、查禁賭博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凡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本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給予批評教育:
(一)主動交待賭博行為並保證不再犯的;
(二)參與賭博人員主動檢舉他人賭博或協助查禁賭博的;
(三)被脅迫參與賭博的;
(四)參與賭博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總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牟利100元以上不滿200元的;
(三)因賭博被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引誘、教唆他人賭博的;
(五)為賭博放哨或戒護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總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牟利2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
(三)因賭博被治安處罰兩次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脅迫他人賭博或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日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賭資總額在3000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牟利500元以上的;
(三)因賭博被治安處罰三次、免予刑事處分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因賭博曾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又參與賭博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禁賭工作人員行兇報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十一條 嚴禁用公款賭博。用公款賭博的,除責令其限期歸還外,數額不滿300元的,依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罰;數額在300元以上的,依照第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農村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賭博行為不制止,對參與賭博的人員不批評教育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負責人的責任。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必須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查獲的賭資、賭具等應當場清點,開列清單,如數上繳;對利用查處賭博之便敲詐勒索、徇私舞弊、侵吞財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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