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1〕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大慶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龍頭企業貸款貼息是財政支農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為了加強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龍頭企業貸款貼息)的使用管理,集中財力辦大事,有效調動金融企業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龍頭企業在我市農業結構調整中的牽動作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不斷增加農民收入和增強地方經濟實力,特制訂本辦法。
(一)龍頭企業貸款貼息,主要指農業產業化企業當年發生的,用於原材料收購流動資金銀行(信用社)貸款的貼息資金。
(二)貸款貼息的對象是市級龍頭企業和已經具備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的企業,同時兼顧沒有爭取到國家和省貼息資金扶持的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
(一)龍頭企業必須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具有牽動作用。
(二)龍頭企業銀行資信情況良好(A級以上),貸款是當年從銀行或信用社獲取的。
(三)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戶建立穩固的契約關係,並形成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
(一)所有申請龍頭企業貸款貼息,按企業隸屬關係進行審核。
(二)龍頭企業貸款發生後(使用期一年以上),由企業提出財政貼息書面申請,並將貸款憑證和貸款契約一併報送歸屬縣區同級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縣區產業辦會同銀行、財政局審查同意後,上報給市級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附審核無誤的龍頭企業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契約和貸款憑證)。
(三)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貼息企業貸款情況進行調查覆核,保證真實無誤。
(一)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按使用期一年和當年銀行利率提出貼息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查同意,報請市長辦公會議批准。
(二)龍頭企業貸款貼息每年分兩批安排下達,每批貼息項目經市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由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貸款貼息控制指標。
(三)由市財政局按指標將貼息資金分別撥付給企業貸款所在銀行,用於企業貸款貼息。
(一)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負責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龍頭企業提供的貸款契約、貸款憑證特別是交付利息銀行收據必須真實、合法。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貼息的,追回騙取(套取)的貼息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貸款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