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將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國土資源局;將薩爾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分局、讓胡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分局、龍鳳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分局、紅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分局、大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分局的職責分別整合劃入大慶市國土資源局薩爾圖分局、讓胡路分局、龍鳳分局、紅崗分局、大同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加強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實,強化土地開發整理職責,實現 土地供需總量平衡。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審核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市級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收回、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市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組織實施省級規劃礦區,劃定市級規劃礦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初審論證,審查對外礦產資源開發合作項目;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全市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政策研究,提供全市礦產資源數據。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管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及成果管理,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信訪、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
(二)人事科教科。
負責機關、直屬機構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承擔縣國土資源局、分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負責機關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機關財務報賬、審計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統一管理項目資金,並按項目進度撥付;承擔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類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和下屬單位及黨員、幹部執紀守法情況;負責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幹部的控告、檢舉、申訴,並進行初步核實;按規定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風及源頭治理工作等;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五)政策法規科。
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審核和擬定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彙編、諮詢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系統依法治市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建設、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規劃科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國有建設用地資產處置和流轉等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市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七)耕地保護科。
擬訂全市耕地保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和復墾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地籍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由市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項目勘測的規範、標準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調查;監管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負責依法調解土地權屬爭議工作。
(九)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省級規劃礦區,劃定市級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初審論證;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礦產資源儲量科。
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依法管理礦業權評估;承辦新發現礦種的申請事項;管理礦床工業指標;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
(十一)地質環境科(地質勘查科與其合署辦公)。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和農業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承擔地熱資源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環境項目審核與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及礦泉水鑑定。
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國家出資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二)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徵收、土地收購和收回前期所需土地相關信息調查確認等工作;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並組織蒐集所需相關資料;受理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登記申請並組織發證前期工作,辦理個人住宅土地登記;負責受理區內日常地籍變更工作;蒐集整理轄區內的土地權屬爭議所需資料並呈報調查意見;受理採礦權延續、變更、轉讓等登記申請並組織收集所需資料,協助做好採礦權報批的前期工作。
(十三)執法監察審理科。
擬訂執法監察及案件查處規定;負責市局立案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專項檢查,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受理和督促交辦、舉報等線索的調查處理;負責執法監察工作情況綜合、統計。
(十四)土地執法監察科。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區查處土地資源違法案件。
(十五)礦產執法監察科。
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及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區查處礦產違法案件。
機關黨總支。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1名,事業編制18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科長18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職),副科長5職。主任科員9職,副主任科員2職。
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的管理。
(四)負責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的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分工
姓 名: | 牛玉全 |
職 務: | 局長、黨組書記 |
職 能: |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科教科、財務審計科。 |
姓 名: | 宋雅慶 |
職 務: | 副局長、黨組成員 |
職 能: | 負責市局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市局黨組交辦的各縣局和分局完成的相關工作;分管辦公室、黨總支、地質環境科、地質環境監測站、後勤服務中心、信訪辦、工會;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四城聯創、一幫一扶和文明單位共建以及推進礦山公園建設管理工作。 |
姓 名: | 郝東野 |
職 務: | 副局長、黨組成員 |
職 能: | 聯繫肇州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籍管理科、國土資源一級市場交易中心、國土資源二級市場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土地勘測設計所;負責市局自收自支單位整合、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組建籌備等項工作。 |
姓 名:
關太群 | |
職 務: | 副局長、黨組成員 |
職 能: | 聯繫肇源縣國土資源局;分管礦產資源儲量科、統一征地站、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國土資源信息平台、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管理等項工作。 |
地理位置
地址:建設路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