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大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黑編[2010]30號),設立大慶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大慶市司法局坐落於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緯二路6號。內設16個科室,幹部職工67人。其中,局機關50人,公證處9人,法律援助中心8人。1個黨組、2個基層黨委、30個黨支部,344名中共黨員。直屬監獄、勞教所、盛泰實業總公司3個處級單位,市公證處、市法律援助中心兩個科級單位,9個縣區司法局,87個司法所。全市共有152個法律服務機構。其中,9個公證處,52個律師事務所,22家司法鑑定機構,10個法律援助中心,59個法律服務所。892個規範化調委會。全系統公務員、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支隊伍共有人員1440人。其中,公務員隊伍254人,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隊伍500人,法律服務工作者686人。
幾年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協的依法監督和民主監督下,大慶市司法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認真抓好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充分發揮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法律保障的職能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打造“平安大慶”、實現大慶可持續發展新跨越做出了不懈努力,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連續6年名列全省第一;市法律援助中心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杜爾伯特縣司法局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縣司法局”,並榮立集體一等功;監獄被法務部命名為全國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被評為省級現代化文明勞教所。2006年1月,大慶市司法局被國家法務部記集體一等功。大慶市被評為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城市。在省司法廳目標聯評中,大慶市司法局連續7年被評為優勝單位。
職責調整
(一)加強警務督察工作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大慶監獄、大慶市勞動教養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勞教所)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大慶監獄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監督市勞教所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指導依法治市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承擔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和司法鑑定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對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執業初審;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協會、市司法鑑定協會工作;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相關考務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的責任;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出庭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承擔全市仲裁機構設立、變更及註銷的呈報工作。
(八)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局機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所屬單位,下同)財務、內部審計、專項資金採購、固定資產及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資金及物資裝備的使用情況;審核大慶監獄、市勞教所預、決算和重大立項。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承擔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司法局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0個內設機構和政治處: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日常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和信息的起草;負責文電處理、電子政務、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後勤管理、安全保衛和外事等工作。
(二)監獄勞教管理科。
指導、監督、檢查大慶監獄和市勞教所的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和監管安全等工作;監督、檢查大慶監獄服刑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執法環節;監督、審核市勞教所勞教人員的所外執行、所外就醫、加減期和提前解除勞動教養事宜;負責對罪犯假釋、保外就醫,勞教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限制出境的報備工作;監督、指導盛泰實業總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安全工作;負責對刑釋解教人員和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出監(所)前的矯正銜接工作。
(三)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社區矯正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市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制宣傳科。
負責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和普法培訓工作;指導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律師管理科(司法考試科與其合署辦公)。
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的審查;負責對全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受理全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違反律師法和執業法規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工作;負責對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執業初審。負責組織實施司法考試考務等具體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備案、管理工作。
(六)公證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授予與撤銷的呈報工作;負責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與撤銷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違反公證法和執業法規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指導、監督市公證協會工作。
(七)基層工作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監督全市縣(區)司法局、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市人民調解協會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受省司法廳委託,承擔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的審查和呈報;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的審查和呈報;監督檢查司法鑑定執業活動;負責對司法鑑定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市司法鑑定協會工作。
(九)法制科。
負責辦理由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應訴、行政(刑事)賠償、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法制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擔全市仲裁機構設立、變更及註銷的呈報工作。
(十)計財裝備科。
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行政、項目、專項業務經費及基礎建設投資的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統國有固定資產的使用;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國家專項資金和物資使用的監督工作。
政治處內設幹部警務科(警務督察支隊)、組織宣傳科,均為正科級。
1、幹部警務科(警務督察支隊)。
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的科級幹部隊伍建設和處、科級後備幹部的培養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幹部考核及相關工作;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核、檔案管理、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違紀辭退、出國政審等工作;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人事工作的申請覆核、申訴案件的處理;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銜評授的呈報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各類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畫;協助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
2、組織宣傳科。
負責局司法行政系統的黨建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及普法宣傳;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典型選樹、立功創模工作;負責政治處的文字綜合工作;指導局司法行政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計畫生育、統戰工作。
機關黨委。按照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50名(含單列在市司法局的市紀檢派駐機構專項編制3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14職(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職),副科長8職。主任科員7職,副主任科員4職。
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