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的契約條款,對大廈及多單位屋苑的眾多業主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位小業主及其他業主,各自占有該大廈的份數。 聘請大廈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權。

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英文直譯是公共契約,又稱公契。大廈公契的契約條款,對大廈及多單位屋苑的眾多業主有法律約束力。

產生

當一幢物業發展商與該物業的第一位買家簽訂大廈公契,之後開始,第二位業主及其他買家,許可權也會受該份《公契》約束。

條款

大廈公契條款列明有關大廈的物業管理權、維修責任、居住及使用許可權規則等,它巨細靡遺地包括:
第一位小業主及其他業主,各自占有該大廈的份數。 物業單位的用途:例如住宅單位不可作商業活動。 大廈公用地方的界定,例如走廊、後樓梯、天台水箱、電錶房、升降機等。 業主應遵守的規則,例如不可飼養寵物空調滴水、製造噪音等。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性; 聘請大廈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權。 日常大廈物業保養及維修之決議; 物業管理費金額的決定。 其他條款,例如發展商保留大廈外牆廣告收益權等。 不過,一份大廈公契條款還是不能違背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

歷史

香港出現的第一份大廈公契,是在1950年代的蟾宮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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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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