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決定

四、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娛樂場所必須設定明顯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和營業性電子遊藝場所,不設定明顯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和允許未成年人違規進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利用娛樂場所渲染暴力、淫穢、賭博、恐怖等行為,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機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發文單位:

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

2000-4-26

執行日期:

2000-4-26

正文: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實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培養目標,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創造一個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市一些文化娛樂、遊藝場所違法經營,獲取非法利益,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在市人大十一屆三次會議上,11名代表聯名就這一問題提出了議案,強烈要求嚴格執法,加強對我市娛樂場所的管理。大會主席團將此議案交由常委會辦理。根據大會辦理議案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及《大同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管理的領導工作,切實落實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源頭上遏制這種違法行為;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娛樂場所的管理工作。
二、禁止在中國小校200米範圍內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藝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娛樂場所。已開辦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罰,並限期搬遷或撤回許可證書。
三、任何娛樂場所不得從事具有暴力、賭博、淫穢、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經營活動,不得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四、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娛樂場所必須設定明顯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時,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五、全市各中、國小校應在"減負"的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德育教育,多開展一些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對象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全社會都應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長的環境。
六、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和營業性電子遊藝場所,不設定明顯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和允許未成年人違規進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利用娛樂場所渲染暴力、淫穢、賭博、恐怖等行為,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機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八、市人民政府應對在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嚴重失職、瀆職的,應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執法部門應聯合執法,劃片管理,責任到人。執法人員不及時查處或嚴重不負責任的,所在行政管理部門應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執法人員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調離執法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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