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多次盜竊,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特徵
(一)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二)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所有行為未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一款、一項;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計數額無需達到較大的。
刑事責任
編輯
1,二年內三次以上盜竊即遂,累計數額無需達到較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二年內三次以上盜竊均未遂,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