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多次盜竊數額能否累計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多次盜竊數額能否累計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5.19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研)請〔1989〕86號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多次盜竊,數額能否累計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又指出: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多次盜竊數額累計達到巨大的,應以重大盜竊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盜竊累計數額不夠巨大的,則屬於一般盜竊行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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