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並且給予外資企業以優惠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大致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種。
“超國民待遇”的終結
從12月1日開始,我國將對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標誌著改革開放以來在華外資企業一直享有的稅收“超國民待遇”宣告結束。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我國為籌集城鄉維護建設資金和擴大地方教育經費來源設立的專項稅收和政府性基金。這兩個稅費自1985年和1986年相繼設立以來,一直僅對中國公民和內資企業徵收。 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我國繼統一內外資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房產稅之後,打破內外資企業“稅制有別”的最後一關。
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是公平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繼續實行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將會加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各界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費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而且目前,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我國社會穩定,經濟正處於高速增長期,消費市場廣闊,勞動力資源豐富,同時,我國政府長期致力於為國外投資者創造更加開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資環境,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諸多有利因素對外資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費環境。
2.“超國民待遇”終結的影響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並不會明顯增加外企稅負。這兩種稅費屬於附加稅費,計稅主體並非企業全部利潤和收入,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對外資稅收優惠的取消,是為了建立一個更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投資環境,也有助於改善我國外商投資結構。
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大事記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始適用我國統一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管理條例。
2006年12月,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首次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7年1月1日,新的《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併為車船稅,統一適用於各類納稅人。
2007年3月《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此前,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合資企業為17%,而內資企業則為33%。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在有關納稅人範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台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將依照我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