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外派勞務培訓工作,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我部起草了《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通知

商務部關於《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加強外派勞務培訓工作,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我部起草了《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商務部網站(網址:略)進入“徵求意見”點擊“《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略。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8月21日。

商務部

2015年7月22日

徵求意見稿

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勞務培訓工作,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勞務培訓是指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安排勞務人員接受赴境外工作所需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勞務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是指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外派勞務適應性考試的機構。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適應性培訓

第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安排勞務人員接受適應性培訓。未接受適應性培訓的勞務人員不得派出。

第六條 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基本內容應包括: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知識,勞務人員文明行為和素質教育,勞務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勞務人員簽訂的服務契約和勞動契約的主要內容,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對及境外安全防範知識等。

第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自行組織適應性培訓,也可委託相關培訓機構或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對勞務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根據勞務人員實際情況和境外崗位要求確定培訓時間,但不得低於10個學時。

第八條 開展培訓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的培訓場所和培訓設施;

(二)擁有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及政策、具備良好

職業道德和教學水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三)擁有保證外派勞務培訓工作正常運行的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

第九條 適應性培訓應本著就地、就近原則,儘可能減輕勞務人員的經濟負擔。

第十條 商務部組織編寫統一適應性培訓教材,免費提供給培訓機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使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根據境外僱主特別要求和勞務人員實際情況,自行增加適應性培訓教材內容。

第十一條 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和各地對外勞務合作行業組織應加強對會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培訓教師的能力建設。

第三章 考試中心

第十二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委託一家或多家專門機構作為本地區考試中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作為考試中心。

第十三條 考試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考試場所,可同時容納30人以上;

(二)擁有保證考試工作正常運行的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考試中心可根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業務需要設立考試點。考試可採取筆試和計算機考試兩種形式。勞務人員可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所在地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在網站公布本地區考試中心名單以及監督電話,並抄告商務部。

第十六條 商務部委託承包商會編寫考試大綱和統一考試命題,並在承包商會網站公布,供考試中心免費使用。考試中心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在統一命題基礎上增加考試內容。

第四章 適應性培訓和考試費用

第十七條 適應性培訓費用應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確定,並在培訓地點公示。考試中心收取的考試費應在考試地點公示。培訓費和考試費應符合本地區價格和財政部門收費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務人員應自行負擔適應性培訓費和考試費。培訓單位和考試中心不得向未通過考試重新培訓和考試的勞務人員收取培訓費和考試費。

第五章 適應性培訓合格證

第十九條 勞務人員適應性考試合格後,由考試中心向勞務人員發放《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第二十條 商務部負責制訂《合格證》樣式,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對外勞務合作需要印製。《合格證》應加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公章。

第二十一條 《合格證》印製應通過地方財政資金予以安排。《合格證》不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合格證》有效期三年。根據勞務人員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簽訂服務契約需要,可適當延長。

在《合格證》有效期內,如果勞務人員派往《合格證》規定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應重新接受培訓,並申請辦理新的合格證。如果勞務人員與僱主續約,可不再辦理新的《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如《合格證》遺失,應憑個人申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證明及相關收據,向原考試中心申請補辦,有效期為原合格證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考試中心應於每年底將本年度領取《合格證》的勞務人員名單提供給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第六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確保勞務人員職業技能符合境外僱主要求,一般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學歷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達不到赴國外工作要求的勞務人員不得派出。

第二十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委託符合相關職業培訓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對勞務人員開展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承接勞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可根據國外工作技能水平要求和勞務人員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考試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對本地區考試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考試中心違反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未能履行考試責任,弄虛作假、倒賣或變相倒賣《合格證》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立即停止委託。

第三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對勞務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或未能確保勞務人員職業技能符合境外僱主要求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培訓和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2002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號令)、《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04]63號)等相關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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