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官降補

奏準,外官由監生、吏員出身的布政使、按察使,在降至正四品或從四品時,應否以正印官道員和知府補用,或以運同借補之處,應具奏請旨。 外官由監生、吏員出身之布政使、按察使降至正、從四品,其應否以道員、知府補用或借補運同,可具奏請旨,其他由監生、吏員出身之降級官員,均不準補正印官員缺,可按丞倅、首領、佐雜各員缺補用。 道光二十三年又定,如原系正印官,由正途出身,因狎妓狎優等事降調者,只準以對品之佐貳員缺降補,不準補用正印。

官制名。指清代地方官受降級處分後的任用規制。順治年間定,凡外任的降級官員,均照所降之級,遇有相應的對品員缺而補授,但布政使降一級之後,不得補按察使,只可借補正四品道員,仍保留所余的級;運使降一級,不得補任道員;通判、布政使司經歷及理問、運判、州同降級後不準補用為知縣,因佐貳官不應降為正印官。凡降級官員內有例監、生員、吏員出身者,不論有無保舉,都不準補正印官,應以對品之別官補用。乾隆二十六年(1761) 奏準,外官由監生、吏員出身的布政使、按察使,在降至正四品或從四品時,應否以正印官道員和知府補用,或以運同借補之處,應具奏請旨。道光四年(1824) 定, 外官由監生、吏員出身之布政使、按察使降至正、從四品,其應否以道員、知府補用或借補運同,可具奏請旨,其他由監生、吏員出身之降級官員,均不準補正印官員缺,可按丞倅、首領、佐雜各員缺補用。道光二十三年又定,如原系正印官,由正途出身,因狎妓狎優等事降調者,只準以對品之佐貳員缺降補,不準補用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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