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入結匯制

外匯收入結匯制是指境內機構的各類外匯收入除允許存入現匯的賬戶的都必須按照銀行掛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規定

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後,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結匯制主要有以下內容:  

(1)境內所有中資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並按銀行掛牌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包括:

①出口或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

②交通運輸、郵電、旅遊、保險等業提供服務和政府機構往來取得的外匯;

③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應上繳的外匯淨收入,境外勞務承包和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

④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結售的外匯。

(2)境外投資等外匯和個人所有外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但其用於支付境內費用部分,應兌換成人民幣支付。包括

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②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③勞務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契約期內調入境內的工程往來款項;

④經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外匯;

⑤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⑥個人所有的外匯。

項目

進行結匯的外匯收入包括以下項目: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及港口、郵電、旅遊、廣告、諮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目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境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險金等,外國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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