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套購

外匯套購

根據國務院國發《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中規定,代理進口業務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契約、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並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外匯套購行為,有外貿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無證購匯或從事、參與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違法套購外匯,一經發現,要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外匯套購指同時買進和賣出,或者同時賣出和買進一種貨幣以換取另一種貨幣,而在兩個不同的日期進行交割的外匯交易。
關於打擊套購外匯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髮[1998]302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工)貿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外貿(廳)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近年來,隨著整頓經濟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鬥爭的深入開展,金融領域一些違法、違規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目前,使用假單證通代理進口形式套購外匯和轉移資金活動又有所抬頭,大案、要案不斷發生,嚴重影響了國家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4號檔案《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精神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加強反騙匯工作的通知》(銀髮〔1997〕557號)要求,為更有效地打擊套購外匯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重申並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公司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國發(1996)4號檔案精神,嚴格執行國務院六部委《關於加強反騙匯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加強對進出口業務,特別是對代理進口業務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對代理進口購匯、付匯的內部審核制度。
二、代理進口業務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契約、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並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堅決禁止“四自三不見”的現象(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對不執行本規定,無證購匯、參與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者套購外匯的進口代理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直至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處分。
三、有外貿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無證購匯或從事、參與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違法套購外匯,一經發現,除按上述第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外,由外匯管理部門通知外匯指定銀行停止對其辦理售匯和付匯;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其暫停進口經營權3個月以上的處罰。期滿後由外匯管理部門將其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企業名單”,經外匯局審核其購匯真實性後方可到銀行辦理購匯。
四、有外貿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參與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違法套購外匯,累計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無證購匯累計金融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撤銷其進口經營權。
五、對上述違法套匯行為除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外,外匯局還應根據外匯管理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外(工)貿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外經貿廳(委、局)接到本通知後,應於7月15日前將本通知和通知回執(見附屬檔案)轉發所屬每一家外(工)貿公司,並於7月30日前收集齊所有經公司簽收的回執。該回執同時抄送當地同級外匯局。
請各外匯管理分局將本通知轉發所轄各外匯指定銀行。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沒有進出口代理權。各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其辦理代理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
八、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外匯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對違法套購外匯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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