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自漢代以來,中國大多數時候採用的是“內儒外法”的治國方式。所謂“內”即是內在的核心價值觀念,指導思想。“內儒”即是以儒家重視人、以人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觀念為原則。所謂“外”,則是外在變現,具體的措施。“外法”,即以法家的觀念建立政治架構,以法治觀念治國。
隨著網路諮詢的發達和書本價格下降,許多人接觸到“內儒外法”的說法,錯誤地將“內”、“外”理解成“實際內容”跟“表皮”。從而認為中國歷史上應該是“外儒內法”,即示之以儒家仁義,而以法家思想為根本。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導致的錯誤。實際上,法家的“法治”與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說出的話即為法,法治的本質是服從君主指令(這一點從“太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可以看出來,按近現代的法治觀念,應該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果真的實行“外儒內法”,那么一切都要遵從君主的個人要求與利益,卻以儒家的道德引導為政策,這樣下來國家豈有不亂之理?
歷史事例
宣帝曾多用刑吏,當太子(元帝)向他建議多用儒士時,他的回答是:“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說明漢代統治者就已經自覺地把儒法結合起來實施統治了。外儒,給封建統治者披上一層仁德的外衣,內法,則為統治者的專制統治提供了堅強的的後盾。依儒家學說,天地君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制約,但這種倫理約束,尚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於是又生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禮教之上,雖以明顯的等級約束,進而出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條。倫理的法制化,將一切封建禮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觸犯禮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評判,而是法制的制裁。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託。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鬆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么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採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里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裡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現代影響
外儒內法的統治術,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自古以來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為從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規範為仁德的範圍之內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統治者為自己標榜的資本,而不是破壞法制的依據,就很能說明問題。時至今日,在受西方影響,法制觀念不斷強化的時代,法制難以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認人唯親等,都還時有出現,在某些落後的地區,宗法思想的殘餘還相當嚴重,甚至發展到與國家法律作對的地步,都不能不說是封建外儒內法文化的殘餘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