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解決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無法迴避的農民工問題,被黨中央、國務院列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
為減輕企業負擔,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其基本權益,進一步規範企業用工,寧波特區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寧波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甬黨〔2007〕15號)精神,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制訂《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甬政發〔2007〕101號)該辦法從二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07]101號,制訂《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實施細則》(甬勞社辦[2007]222號)。
時任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的華建敏曾先後兩次批示,肯定了寧波的做法。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在總結推廣農民工問題的“寧波解法”。
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和寧波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兩者之間的參保範圍、參保對象、繳費標準和待遇享受等都有區別。
從《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理》2008年1月1日實施以後,對於外來務工人員尚未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的,應按該辦法參保。外來務工人員本人要求並與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應及時督促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拒不繳費更正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也可按規定程式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勞動監察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處理或判決補繳的,可按規定進行補繳。
寧波歧視之處
轉移的三個途徑:一補繳基本險,二補繳低標準,三取現。
對於在寧波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講,前兩點說明你若是想在寧波打工買保險,那你就做好在寧波打工最少15年的準備。關於第三點,對於打工仔來說大都會遇見這種問題的,若你辭職之後離開本地去其他城市打工的話,那你就要為此保險付出一定的代價:要么補錢要么取現。補錢的話就必須為用人單位以前不足額繳納的部分買單,政府為企業減負所實施的保險差額部分落到了外來務工人員的頭上了。而且補成低標準的還沒有用,還轉移不了,必須補成基本險。現在全國保險可轉移也只限於基本險,有的城市根本沒有所謂的外來務工險,只要參險,所有人員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樣的。沒有像寧波這樣區分的這么明顯,歧視明顯加大了。取現的話等於存了幾年錢在裡面,結果領出來發現錢反而少了。所以計算來計算去,來寧波的這些外來務工人員,原來所能享受到的養老保險標準就是最低工作水平的標準。而你如果想到享受到如同其他人員的標準,那么你就要為政府的這個決定,幫助企業來為自己在寧波工作的N年的社保買單。也許我們可以去一次又一次的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平。但做為一個政府的決定或者是法規,我不知道是否有為我們這些務工者考慮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