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外交銜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授予許可權
外交銜級按照下列許可權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三)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駐外外交人員晉升三等秘書、副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按照規定的晉升條件、期限,分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晉升;經考核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經派出部門批准,延期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