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祥文

夏祥文

夏祥文,44歲,碩士研究生文化。夏祥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賄賂款總計112.4萬元。2011年6月14日,市三中院對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夏祥文犯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72萬元。當庭宣判後,夏祥文當庭表示要抗訴。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夏祥文受審 夏祥文受審

2002年3月13日,任涪陵區城市規劃管理處處長。

2007年4月16日,任涪陵區規劃局局長。

犯罪經歷

夏祥文於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涪陵區質監站)站長,三年後他出任涪陵區城市規劃管理處(以下簡稱涪陵區規劃處)處長。2007年,夏又出任涪陵區規劃局局長。夏祥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賄賂款總計112.4萬元。

其中一次是在2003年7月5日,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慶市涪陵區巨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共謀用低價購買土地使用權,再高價倒賣給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從中牟利。

2003年至2004年期間,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區兩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定,獲利總計人民幣387萬多元。其中,夏祥文個人分得人民幣70萬元。

法院審判

2011年6月14日,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夏祥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72萬元;並對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幣18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夏祥文對公訴機關指控受賄罪未提出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針對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夏祥文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一審宣判後,夏祥文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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