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開展經常性的全縣獎教、獎學、助教、助學、改善辦學條件及其他有關活動,促進教育及其他有關事業的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資助壽寧籍貧困家庭學生;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支持一些貧困鄉鎮在改革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業務範圍
(一)組織資助壽寧籍貧困家庭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一些貧困鄉鎮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三)獎勵對壽寧教育事業做出優異成績的教師和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
(四)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壽寧教育事業的企業和鄉賢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及無償技術援助;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教育或其他有關與教育事業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六)接受委託管理縣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中國教育事業的資金;
(七)組織獎教助學,定期向壽寧全縣人民公布獎教助學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壽寧縣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由壽寧縣政協、縣教育局支持發起的社會性非公募基金會,是壽寧籍在外鄉賢、企業家和壽寧本地熱心教育事業的單位及個人自願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開展經常性的全縣獎教、獎學、助教、助學、改善辦學條件及其他有關活動,促進教育及其他有關事業的健康發展。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註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 萬元,由企業家、鄉賢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寧德市教育局。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會址為壽寧縣城關勝利街128號壽寧縣政府大院內教育局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資助壽寧籍貧困家庭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一些貧困鄉鎮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三)獎勵對壽寧教育事業做出優異成績的教師和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
(四)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壽寧教育事業的企業和鄉賢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及無償技術援助;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教育或其他有關與教育事業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六)接受委託管理縣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中國教育事業的資金;
(七)組織獎教助學,定期向壽寧全縣人民公布獎教助學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一)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本基金會的管理機構是壽寧縣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兩會成員由一名縣領導、若干名知名鄉賢和企業家、縣教育局代表等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捐款人大會推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設秘書長一名,均在理事中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辦事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由基金會理事會領導,設執行秘書長一名,經當屆基金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專職負責基金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發起單位提名並經協商確定;
(二)第二屆理事會及其以後各屆理事會的換屆改選,按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審議通過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四)審議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則理事會會議必須按提議召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這類會議,可由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提議代表召集。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每次理事會會議均應留存會議記錄。凡屬形成決議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交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均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 意見且記錄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7名,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從監事中產生。監事與監事長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工資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按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熱心壽寧教育發展事業;(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壽寧籍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畫;(五)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六)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協助理事長處理基金會各項重大工作。在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時,代理理事長主持會議。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一)對基金會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二)負責基金會日常運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三)向理事會提出基金會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建議;(四)提出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六)協調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經理事會決定;(八)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全縣性非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一)接受自然人、法人、企業家、鄉賢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二)基金的投入收益及基金存款所產生的利息;(三)對新生中的貧困學生進行超過一年的資助(每年認定,貧困生脫貧後即停止資助),對優秀生、優秀教師、困難教職工進行一次性的獎勵;(四)對困難教職工、貧困生資助的標準根據家庭實際情況確定;對優秀教師、優秀學生的一次性獎勵根據各類考試成績、考入的學校層次及人數確定;(五)受助和受獎的學生要簽定《壽寧縣助學基金道義契約》,莊重承諾:所接受的助、獎學金僅用於與學業有關的開支以及生活費用,絕不無端浪費,並謹守勤儉求學的原則努力完成學業。在完成學業,進入社會後,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受助或者受獎學生將向《壽寧縣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供捐助;以幫助其他同樣需要幫助的學生。並以自已的實際行動加入到助困的行列,倡導、奉行美好的社會道德以報效社會;(六)經費的發放:每年9月10日前發放;(七)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定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資助壽寧籍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和在教育教學中業績顯著的教師,支持本縣一些貧困鄉鎮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二)在基金寬裕的情況下,徵得理事會的同意,基金可部分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其投入金額不超過當年基金收入(含捐贈及理財收入)的20%。投入金額達工程總造價的30%的,冠以基金會名字;(三)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四 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在全縣範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或接受5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對外投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年基金會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月份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的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