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許可證

增值電信許可證

增值電信許可證簡稱 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縮寫,意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即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ICP證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是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提供有償信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套用服務的公司必須辦理的網路經營許可證 ,國家對經營性網站實行ICP許可證制度。

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簡稱ICP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增值電信許可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性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非經營性網站要辦理非營業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備案證。

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注意:增值電信許可證的成功申辦,將保證您網站合法經營的權利。

辦理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二)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辦理增值電信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

(四)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六)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辦理材料

應向信息產業部提交辦理增值電信許可證申請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定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路結構、網路規模、網路建設計畫、網路互連方案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應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辦理增值電信許可證申請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辦理程式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於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於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要求交齊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於收到全部補正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4、省通信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其他行政許可文書。

6、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代理人憑委託書領取。

7、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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