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

概念

(一)西藏自治區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
(二)其他省、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

登山活動的審批和確定

(一)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登山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外國人的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山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對外開放山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和公安部公布。
(三)外國人來華登山,可以自行組成團隊,也可以由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聯合團隊。外國人來華登山,應當向國家體委提出書面申請。
外國人組成外國團隊來華登山的,由外國團隊提出申請,也可以委託我國省、自治區登山協會代理申請事宜。
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中外聯合團隊登山的,由中國團隊提出申請。

通關管理規定

(一)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境從事登山活動,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其進出境登山用物品,統一由中國登山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登協)歸口管理,負責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向海關辦理物品報關、擔保、核銷、結案等手續。
(二)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動所在地或臨近地海關(即主管海關)負責審批驗放管理。
(三)外國人攜帶登山所需物資入境,按特準進口物品和暫時進口物品分別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辦理稅收、擔保手續。
特準進口物品範圍包括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食品,以及急救藥品、防寒衣物、高山專用技術設備、燃料、氧氣設備、易損的汽車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經主管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予以特準免稅放行。其中各種食品每人每天總計限10千克,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種限10套。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物品,以及自用的菸酒,經海關核准後,予以徵稅放行。
暫時進口物品範圍包括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的通訊、攝影、攝像、錄像、測繪器材和機動變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由中國登協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繳納保證金後,暫準免稅進境。其中運進無線電通訊設備和器材的,需交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件;隨同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境的境外記者運進的攝影、攝像器材,需交驗外交部新聞司或全國記協的批件。
(四)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及隨行的境外記者隨身攜帶進境的上述暫時進口物品(機動交通工具除外),由進境地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和中國登協繳納的保證金暫予免稅放行,或者驗憑主管海關出具的聯繫單,作為轉關運輸貨物,由中國登協負責轉運至主管海關辦理。
上述人員攜帶進境的其他物品,進境地海關按照《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驗放。
(五)境外團體和個人登山時採集的標本、樣品、化石和在境內拍攝的音像資料及測繪成果,由中國登協負責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出境時,海關憑中國登協出具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件查核放行。
(六)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一律不準運進、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
(七)經海關核准,相關物品不得移作他用,並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復運出境的,應由中國登協在規定暫準進境期限內,辦妥正式進口手續,向海關結案。
登山活動結束後,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留贈給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國登協按暫時免稅進境的登山物品辦理有關手續。
(八)中外聯合登山團體進出境登山用物品,海關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員總數合併審批有關登山物品數量。
(九)對違反規定的,海關將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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