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經歷
曾為律師,在州議會任職二十年。為熱忱的愛國人士,曾在暴力反抗印花稅法中協助領導自由之子社。
從政經歷
1774年服務於州通訊委員會,然後被選派出席大陸會議,簽署獨立宣言。當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揭露他企圖壟斷麵粉市場時,蔡斯退下國會舞台,只在1784年返回一次。1796年喬治·華盛頓總統任命他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正當程式的定義。在「韋爾訴希爾頓案」中,堅持美國的條約優先於州的法令。在「考爾德訴布爾案」(1798)中,他對正當程式的定義作出貢獻。他在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出於政治原因而發動的一次彈劾審判中被宣告無罪一事,使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得到了加強。他任職到1811年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