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生平
他於1843年3月12日出生於法國南部Dordogne縣的Sarlat,受教育於Sarlat學院的一個天主教學校,接受地方耶穌會學校傳統的正規教育,在那裡他表現出對哲學和古典文學研究的興趣,後來在巴黎學習法律。1869年他在家鄉開始了其地方法官生涯——在薩拉地方法院工作,直到1894年被召到巴黎,擔任法務部統計局局長。到巴黎以後,塔爾德被聘為政治學學校,1900年又擔任蘭西學院教授,同一年被選為道德和政治學學會會員。1904年5月13日在巴黎逝世。
主要作品
主要著作有:《比較犯罪學》(1886)、《模擬的定律》(1890)、《社會邏輯》(1895)、《社會規律》(1898)。塔爾德社會學理論的核心是“社會模擬論”。他認為,不存在任何超越個人心理體驗的實體,一切社會過程無非是個人之間的互動。每一種人的行動都在重複某種東西,是一種模擬。模擬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社會就是由互相模擬的個人組成的群體。社會事實是由模擬而傳播、交流的個人情感與觀念。由於存在著許多可模擬的模式,作出不同選擇的個人不可避免地發生對立和衝突。衝突的結果是雙方調節以適應對方,從而實現社會均衡。這樣,塔爾德便把社會規律還原為支配模擬的規律,社會互動還原為個人間的心理聯繫,認為社會學即是研究這種心理聯繫的“精神間的心理學”。
詳細介紹
人物定位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與孔德、迪爾凱姆齊名為19世紀法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
模仿理論創始人
著有《模仿的法則》,社會心理學中模仿理論創始人,模仿理論對從社會心理學角度研究傳播在人格形成和人的社會化過程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影響。後出版《輿論與群集》對輿論的結構及其形成、運動過程作了詳細的分析,認為報刊是公眾的"精神紐帶",它在"理性的輿論"形成過程中發揮著重要套的作用。 塔爾德社會學理論的核心是“社會模仿論”。他認為,不存在任何超越個人心理體驗的實體,一切社會過程無非是個人之間的互動。每一種人的行動都在重複某種東西,是一種模仿。模仿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社會就是由互相模仿的個人組成的群體。
關於模仿的理解
依據塔德的理論認為模仿是先天的,是我們生物特徵的一部分。然而,經過米勒多拉德、班杜拉及其他許多學者的研究,模仿性行為猶如其它許多種類的行為一樣,也是習得性的。模仿是社會學習重要形式,在個體社會化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嬰幼兒就是因模仿而獲得最初的知識的。模仿也是人們彼此之間相互影響的重要方式之一。
代表作品
《刑法哲學》是塔爾德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西方近代犯罪學和刑法學的一部重要著作。塔爾德對其在長達25年的地方法官生涯中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社會問題很感興趣。1880年,他在《哲學雜誌》上寫出了一系列批判龍勃羅梭(Lombroso)理論的文章,令人信服地批判了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塔爾德的第一部著作是《比較犯罪論》(1886年第一版,1902年第五版),在該書中他主張犯罪人是職業型的,提出犯罪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現象的理論。這些觀點在《刑法哲學》(1890年第一版,1903年第四版)得到更為詳盡的闡述。塔爾德一生著述頗豐,除其代表作《刑法哲學》和《比較犯罪論》外,較重要的還有:《模仿的規律》(1890年)、《刑罰和社會研究》(1893年)、《權利的變化》(1894年)、《社會邏輯學》(1895年)、《對立的普遍性》(1897年)、《經濟心理學》(1902年)、《隱的人》1903年,其中許多著作被翻譯成英、德、西班牙等多種文字。
本書共九章,作者運用哲學、社會學、心理學的方法研究了刑法哲學的一系列問題。塔爾德在評述了實證派犯罪學之後,著重論述了責任理論、無責任能力理論、犯罪人、犯罪、審判、刑罰和死刑等犯罪學和刑法學上的基本問題。
道義責任問題
塔爾德認為,道義責任問題是刑法哲學的核心和關鍵。但是,在道義責任問題上存在著截然反的兩種理論。自由意志論認為,關於人類選擇自由的假定,是懲罰和矯正罪犯的哲學基礎,國家和社會在絕對選擇自由的基礎上確定道義責任,並由此而確定懲罰罪犯的權力,如果否定選擇自由,那么,應受譴責性的概念和懲罰的思想將蕩然無存。決定論認為,人的行為決定於同行為人相關的醫學、化學、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人類學和社會學上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直接作用於人類的有機體,並且進而直接決定人類行為的開始與完成。塔爾德在批判以龍勃羅梭為代表的刑事人類學派的同時,試圖調和道義責任論與決定論,按照他的觀點,可以更好地為犯罪學和刑法學的需要服務。
成功的邏輯
塔爾德在《刑法哲學》一書中的最大貢獻,就在於邏輯而令人信服地證明了,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並且必須用社會學的原則和方法解決。公正無私的職業性習慣促使塔爾德對自由意志論和決定論以及其他學說進行調和和綜合,從而提供了一個非教條主義提簡單明確的責任標準理論,這無論是對於犯罪學,還是對於刑法學都是非常有益的塔爾德在本書中提出了一個選擇性的責任標準,這是一個心理學的標準,它有兩塊基石:一個是自我同一性(theidentity of the self),另一個是自我和自我環境之間社會相似性(Social similarity)的關係。自我同一性是責任的第一個標準。自我,心理學上的自我,牽涉到很多因素。從心理學的觀點上分析自我,就會發現在自我的內在結構中,有機體的意識被包裹在習慣性這一外表之中。一定的情結意識、有機體作用所產生的具有持久性的感覺意識,構成了其他意識活動的背景,而在這些因素中最不可缺少的是記憶意識。習慣性的意識,藝術、宗教、教育和職業上的思想,對於人們正在做的或者已經做的,甚至於在其一生中都會對其行為起指導作用。這些因素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構成心理學上的自我。當某人犯罪時,如果他的自我與習慣上的自我不一致,就不能認為他有完全責任。對於很多個體來說,心理學上的自我可以由於很多原因而中斷。生活方式突然地改變,如必須拋棄舊的習慣而接受新的習慣,就必須減輕責任。如果嚴重的心理騷動(如癲癇)中斷了原來的意識背景,抹去了對過去的回憶,並且損壞了一直指導其行為思想,那么責任必須減輕或者免除。塔爾德提出的第二個責任標準,是社會相似性。很明顯,沒有因與陌生人聯繫而有所變化的南洋孤島居民,如果第一次被從他的出生地帶到我們這裡,那么,我們就不能讓他與我們社會裡的居民一樣,對所實施的犯罪承擔責任,因為只有生活在我們社區裡的人,這兩個責任標準有著明顯而具體的進步。按照塔爾德的觀點,專家們能夠清楚地指出感覺、有機體和其他方面的改變,並且記憶喪失問題也完全可以由熟練的專家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以解決責任、無責任以及二者的變化問題。為了確定自我狀態的變化,從而最終確定責任,則必須揭示有機體和精神條件的變化。嚴重精神病人在其嚴重生病期間,必須確定其無責任,因為他不僅遭受了精神和肉體的劇烈改變,面且他們同時還失去了與周圍社會環境的聯繫,所以犯罪人不是精神病人。同樣,先天性白痴和先天性低能兒與世人相比,儘管他們一生都沒有遭受過肉體和精神條件的顯著變化,但是他們不具有社會相似性,因而也沒有責任。如果有機體和精神的作用雖然一早影響其行為,而沒有中斷或突然的變化來改變自我,但卻有所減弱的話,行為人應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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