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11年第64號
為規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海關總署制定了《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見附屬檔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0年第66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考生應當憑準考證主證、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身份,並在考場信息表上籤名或者通過現場采像後,方可進入指定考場。
第四條 考生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准考證副證所列內容為準。
座位號採取現場確定方式的,以隨機分配的座位號為準。
第五條 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內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計算機化考試開始後60分鐘內,或者紙筆考試開始後12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 考生應當攜帶必需的文具和考試工具書進入考場。
必需的文具包括:鋼筆、簽字筆、原子筆(僅限使用藍黑色或者藍色、黑色的墨水、油芯);參加紙筆考試的,還應當攜帶2B鉛筆、橡皮、卷筆刀。
考試工具書僅限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的《進出口商品名稱與編碼》,書中不得有除印刷內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標記。
第七條 考生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場,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網路設備;任何具有文字、圖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儲、採集、讀取、播放、傳輸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計算器。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當主動交監考人員放於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於關閉狀態。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和考試工具書,或者啟用反作弊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時,考生應當給予配合。
第九條 考生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主證、副證和身份證件放於桌面一角備查。
第十條 考生入座後,應當及時填錄考生信息。
實行計算機化考試的,應當輸入本人准考證號,登錄考試機並確認考生信息。
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考生信息的,視為缺考。
實行紙筆考試的,應當在試卷、答題卡上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原子筆填寫本人姓名和准考證號,並用2B鉛筆填塗准考證號。
考生不得在答題卡非署名處署名或者做特殊標記。
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未填寫(填塗)本人姓名和准考證號的,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髮現考試機無法正常登錄、考試機考試界面停止回響或者出現硬體故障,以及試卷印刷、分發錯誤或者答題卡有污皺的,可以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詢問。但是,對試題內容有疑問的,不得要求監考人員進行解釋。
第十二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實行計算機化考試的,應當按照考試機考試界面提示,輸入答案。
實行紙筆考試的,應當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塗答案,不得直接在試卷上作答。
第十三條 考試如有計算題,可以調用考試機考試界面提供的計算器,或者使用考場下發的演算草稿紙。
第十四條 考生應試時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不得交換試卷、答題卡;
(五)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毀壞考試機及其他考試設備;
(七)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不得在考場內吸菸、喧譁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未真實、準確、規範填寫(填塗)試卷和答題卡考生信息、答案,因考生原因使試卷、答題卡污損或者使考試機不能正常運行,導致無法答題、考試時間延誤、考試數據丟失、答題卡無法判讀或者判讀結果失準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考生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並驗收試卷、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後,方可離開考場。
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第十七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並把試卷、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驗核並收齊後,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八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偶發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的,考生應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第十九條 考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則》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