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記者站
【注音】bàoshèjìzhězhàn
根據2005年1月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報社記者站依照本辦法設立,可以依法從事與其報社業務範圍相一致的有關採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
“報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除記者站以外,報社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
報社記者站都具備以下條件:
(一)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並確有採訪需要;
(二) 報社具備有效管理記者站的條件和能力;
(三) 記者站記者須是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的報社專職人員;
(四) 記者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 記者站具有維持日常工作的資金來源;
(六)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該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報社記者站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發觀報社記者站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任何條件,應當責令報社在-個月內改正;報社在-個月內未改正的,由批准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撤銷該記者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