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5個科目,參加考試者報考4科(安裝和土建二選一),單科滾動周期為2年。
業務範圍
根椐人事部、建設部96年下發的《關於建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建設部75號令《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審查、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決)算、標底價、投標投價的編審;工程變更及契約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建設項目各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審;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它事項。
任務
造價工程師的任務在75號部令《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這就是“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這一條規定,應從兩個方面去理解:首先,造價工程師受國家、單位的委託,為委託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在具體執行業務時,必須始終要牢記的一個宗旨是,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通過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達到不斷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這是造價工程師執業中的具體任務;其次,通過造價工程師在執業中提供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達到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造價工程師執行具體任務的根本目的。75號部令中對造價工程師規定的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任務,體現了兩個方面的一致性:
一是執行具體任務與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造價工程師向單位或向委託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服從於造價工程師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任何有損於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確計價行為的活動,都是與造價工程師的任務不符合的。如果發生上述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造價工程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與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一方面,造價工程師不管接受來自於任何方面的指令,在執行具體任務時必須首先站在科學、公正的立場上,通過所提供的準確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不講職業道德、受利益驅動、片面迎合委託方的意願,高估冒算或壓價,甚至用不正當的手段謀求利益,另一方面,造價工程師必須通過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來維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順利實施,而不能盲目的聽從長官意志,使來自行政的干預或其他干預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