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圍防護費

堤圍防護費是為了加強河道堤防整治維護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會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般按繳費人申報流轉稅時的銷售額或營業額計算。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遼寧等全國大多數省市都已開徵堤圍防護費。隨著2008年深圳最後一個開徵該項費用,廣東省徵收堤圍防護費實現了全面覆蓋。 深圳市堤圍防護費計征方式採用超額累退費率法,當按月(次、季)申報流轉稅時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在1億元以內,計費標準為0.1‰;當超過1億元時,則超過部分按照較低費率予以計算,也就是說銷售額或營業額越高,費率逐級遞減。堤圍防護費的使用將嚴格按照其限定使用的範圍,專項用於河道管理、清淤維護、排澇設施、堤防、小型水庫等堤圍工廠建設和維護。堤圍防護費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計征所得稅時準予抵扣。

堤圍防護費的計算公式=計征營業稅的應納稅營業(銷售)額×適用徵收率

2.5 納稅(費)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費)期限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與營業稅同時繳納;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二)教育費附加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是與營業稅同時繳納;繳費期限為一個月。

(三)堤圍防護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經營收入的當天;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季度,非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期限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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