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準利率定價法的基本原理,銀行對特定客戶發放貸款的利率公式一般為:
貸款利率 = 基準利率 + 借款者的違約風險溢價 + 長期貸款的期限風險溢價
公式中後兩部分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的加價。違約風險溢價的設定可使用多種風險調整方法,通常是根據貸款的風險等級確定風險溢價。不過,對於高風險客戶,銀行並非採取加收較高風險溢價的簡單做法,因為這樣做只會使貸款的違約風險上升。因此,面對較高風險的客戶,銀行大多遵從信貸配給思想,對此類借款申請予以回絕,以規避風險。如果貸款期限較長,銀行還需加上期限風險溢價。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西方銀行界在運用基準利率定價法時普遍以大銀行的優惠利率作為貸款定價基準。進入70年代,由於銀行業日趨國際化,優惠利率作為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主導地位受到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挑戰,許多銀行開始使用LIBOR作為基準利率。LIBOR為各國銀行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價格標準,並為客戶對各銀行的貸款利率進行比較提供了基準。20世紀80年代後,出現了低於基準利率的貸款定價模式。由於短期商業票據市場迅速崛起,加上外國銀行以接近籌資成本的利率放貸,迫使許多銀行以低於優惠利率的折扣利率(通常是相當低的貨幣市場利率加一個很小的價差)對大客戶發放貸款。不過,對中小型客戶貸款仍然以優惠利率或其他基準利率(如LIBOR)為定價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