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基層法律服務與律師的工作很相似,業務範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範圍。律師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基層法律服務也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但不得因此贏利,具有公益性。
產生背景
基層法律服務是自80年代國中期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服務工作。在當時,律師及為稀少的情況下,它主要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便利民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等優勢,面向基層社會提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人員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法務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這是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的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業務範圍
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有以下業務:
(一)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諮詢;
(六)代寫法律文書;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
服務對象
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於近30年的發展,對社會進行法律服務的質量顯著提高,業務素質在實踐中得到了發展,滿足了中國基層社會和低收入群體的大部分法律服務需求,為基層和農村穩定、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當然,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沒有法律上

基層法律服務是在我國律師法律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產生,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隨著城市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地位受到質疑,基層法律工作中存在較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立足於國情和不同層次的社會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國基層法律服務發展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