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的通知
魯司〔2018〕50號
各市司法局:
現將《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司法廳
2018年6月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根據法務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對執業表現做出評價,評定考核結果等次,記入本人執業檔案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通過年度考核,教育、引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依法、誠信、規範、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司法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審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負責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的初審工作。
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的考核評價,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於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應當與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在本省正常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以不參加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一)獲準執業不滿三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經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等活動,全年暫停執業的;
(三)上一年度經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因故因病全年暫停執業的。
第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服從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各項工作任務的情況;
(三)辦理各類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理論研討等活動的情況;
(五)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在執業過程中受當事人、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表揚、投訴的情況,受行政、行業獎懲的情況;
(七)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八)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黨的紀律,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
(九)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需要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標準的,評定為優秀等次: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出色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對黨忠誠、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業務精湛、服務為民,在本地區威信高、形象佳、影響好,在本行業典型引領和模範帶頭作用突出的;
(三)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各類活動,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事跡突出的;
(四)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帶頭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與協會建設的;
(五)依法、誠信、規範、盡責執業,業務開展有特色、有亮點,無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舉報投訴的;
(六)考核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含同級以上機關單位、社會團體)表彰獎勵、表揚宣傳的;或本人撰寫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相關的文章在市級以上報刊雜誌發表的;或個人開展執業活動的經驗做法和先進事跡受到市級以上新聞媒介宣傳推廣的;
(七)考核年度任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或任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含同級以上機關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的;或在行業協會任理事以上職務的。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標準的,評定為稱職等次: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較好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能夠依法、誠信、規範、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考核年度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當事人有效投訴或者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
(三)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
(四)能夠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等各類活動的;
(五)能夠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較好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範等行為受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評、教育,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不超過兩件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情節較輕的。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範等行為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兩件以上(含兩件)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
(四)參加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不履行會員義務行為,特別是利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身份,欺詐、慫恿、誘導當事人通過非正常上訪等方式反映訴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上一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第二年仍符合基本稱職等次標準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式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含上一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三)獲得各類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相關材料;
(四)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未滿半年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鑑定意見。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的考核等次建議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完成“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年度考核網報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的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完成初審工作,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在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評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核等次。
在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重新進行考核。
考核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徵求同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完成“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年度考核網上審查、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逐級向考核機關申請覆核。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考核結果”欄註明考核等次,加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專用章。
因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不參加年度考核的,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考核結果”欄單獨註明原因。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專用章樣式由山東省司法廳統一制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限期整改期限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整改期滿後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尚未處理的,應當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按規定程式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與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一併在市級以上媒體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適用
第二十八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予以表彰獎勵,並作為評先樹優人選優先推薦。
第二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基本稱職等次的,依法依規正常執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監管教育。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