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全區黨政群、法院、檢察院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管理,對區屬新設立的科級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進行審核申報;負責全區非領導職數的設定,並組織實施。
3、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和省、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管理全區公務員隊伍,負責全區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職位設定、獎懲、輪崗交流、培訓、考核以及非領導職務任職、晉升、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
4、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政策、標準及調控措施;編制下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承辦晉升、獎懲工資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退職手續的申報和審批工作。
5、負責全區人才資源開發,按照人才流動政策辦理人才流動手續,按市場導向指導就業,規範人才市場,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退伍軍人的就業工作。推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6、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聘用人員檔案管理和接轉工作。
7、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根據省、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擬定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貫徹執行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技術職業技能等級的考核、審核、申報等工作。
8、負責區屬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工作;承辦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的簽訂、變更、續訂、鑑證和聘後管理工作。
9、 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在職培訓、學歷培訓的審批工作;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知識更新、崗位培訓等工作。
10、承辦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