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城建監察,又稱城建管理監察,是城管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是在城市建設管理領域開展的執法監察制度探索 。1992年建設部令第20號《城建監察規定》明確,“城建監察是對城市規劃監察、市政工程監察、公用事業監察、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園林綠化監察的統稱”。1996年建設部令第55號對《城建監察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城建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發展歷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
城建管理監察制度依託於當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但在當時的計畫經濟體制下,難以擺脫條條立法、行業立法的痕跡。據此,各地政府特別是地級市,分別組建了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這些專業城建監察大隊分別隸屬於市容環衛局、城市規劃局、市政公用局、園林綠化局、房地產管理局、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等行政機關,逐漸形成了分散的專業執法格局。這期間也有一些以城管監察大隊的名義出現,但這些城建及城管監察大隊多為事業單位性質,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而是由政府職能局分別委託這些監察執法大隊進行城建管理執法監察工作。
這樣一支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隊伍具有很強的地方色彩,在體制、名稱、管理內容等方面都不統一,出現了分散執法、多頭執法、委託執法、野蠻執法等問題。為了解決此問題,中央在1988年機構改革中明確由建設部歸口管理。1989年、1990年,建設部先後下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建管理(市容)監察工作的通知》、《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建管理監察工作的通知》。1992年建設部進一步頒布了《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對城建監察執法隊伍進行了規範,強化部門歸口管理,由此標誌著城市建設管理領域執法監察制度初創完成 。
發展趨勢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城建監察向城管監察的演變,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 。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覆,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則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201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對推進依法治理城市、改革城市管理體制、完善城市治理機制、推進城市智慧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10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立城市管理監督局,統籌全國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至此,城建管理監察演化而成的城市管理監察(又稱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管執法)重新回歸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總之,在政府職能轉型和服務型政府構建的大背景下,城建管理監察向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制度演變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