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開敞空間系統
美國1961年房屋法規定開敞空間是:“城市區域內任何未開發或基本上未開發的土地,具有:A、公園和娛樂用的價值;B、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保護的價值;C、歷史或風景的價值”。克·亞力山大在《模式語言:城鎮建築結構》中對開敞空間的定義則是:“任何使人感到舒適、具有自然的屏靠,並可看到更廣闊空域的地方,均可以稱為開敞空間”。
日本學者高原榮重認為,開敞空間就是公共綠地和私有綠地兩大部分組成的空間。
我國學者就此也有基本相似的解釋。城市開敞空間通常是指允許公眾進入,具有一定公共設施、一定規模自然生態基底或人文內涵、富有景觀特色的地段或地區。城市開敞空間系統則定義為,城市範圍內的非建築用地空間,主體是綠地系統。
城市開敞空間系統的建立在城市化加劇進行和城市高密度集聚建設而導致城市諸多環境問題的形勢下,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立城市開敞空間系統,作為賦予城市綠色空間和自然與人工空間系統功能的空間決策,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空間與土地利用的布局結構中,正在不斷地充實新的功用與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