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B的構成要素與目標
UGB的確定基於以下因素:①城市人口增長需要;②滿足住房、就業機會和生活質量需要;③通過經濟手段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④最高效地利用現有城區以內和邊緣區的土地;⑤關注開發活動對環境、能源、經濟和社會的影響;⑥根據土地分類標準保留農業用地;⑦使城市對土地的使用與附近的農業活動相和諧。因此,其目標可以被概括為:保護基本農田;提供充足的公共設施減少對空氣、水和土地的污染;圈定明確的城區邊界。當前我國UGB的提出主要是為了:①限制城市無序蔓延,圈定明確的城市邊界;②保護城市外部開放空間;③保護鄉村與基本農田;④實現高密度、更加緊湊的發展模式。UGB確定以後,地方政府就必須盡最大努力,滿足規劃期末居住、工業、商業、娛樂及其他建設用地的需要。
國外的UGB研究動態
UGB的研究和實踐主要集中於美國。UGB概念是隨著城市蔓延問題的產生而提出的,早期的理解僅限於對城市建設用地的硬了性控制,而現在更多的是從區域的角度來協調考慮,注重UGB的實施效果。當前,對UGB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空間發展領域,美國在控制城市蔓延中提出的”新城市主義”與”精明增長”理念始終將UGB置於一個核心位置。1970年代一1990年代是美國”精明增長”運動的萌芽和發展時期,政府採取了多種努力去抑制城市的蔓延趨勢,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措施就是確定UGB,確保城市用地增長避開需要保護的區域。1973年美國俄勒岡州就為其所有大城市劃定了UGB,禁止超過UGB新建居民區和公交系統並鼓勵市區內部土地的混合開發利用。波特蘭市於1997年制定了《波特蘭地區規劃2040》;,通過制定UGB和加強公交發展來實精明增長策略。近些年來,對UGB的研究以評價增長管理的實施效果為主。其中,Nelson (1999)的研究表明:增長管理在控帶!附布蔓延、保護農業用地、提供便捷交通等方面的作用和效果明顯。Lin Robinson、Joshua P .Newell、John M .Marzlub等人(2004)對西雅圖研究認為:當前的增長管理主要是為了提高UGB內的住房密度,同時限制UGB外的開發密度,儘管達到了預期目標,但UGB以外鄉村地區的低密度開發卻更加嚴重,加劇了自然棲息地的減少,使其更加破碎化孤立。
UGB對城市蔓延的控制是通過劃定允許城市發展的界限來實現的:劃出若干”擬發展區”,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開發密度,並賦予邊界一定的靈活性,在必要的時候允許調整。
國內的UGB研究動態
國內對UGB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其中,方凌霄、張進、劉海龍、呂斌等對西方尤其是美國的增長管理的成功經驗進行了介紹。劉海龍就增長管理的重要工具—UGB與我國規劃內容、方法與管理的結合進行了研究。李景剛則研究了規劃在借鑑環境評價、基礎設施引導、公交優先、公眾參與等增長管理理念的基礎上,如何套用城市UGB的問題。俞孔堅以”反規劃”(Anti-planning)理念提出城市生態基礎設施建設的景觀安全格局方法,通過EI的構建來制定UGB。《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也將增長管理作為有效的管理工具,強調要進行UGB的研究,並要求中心城區規劃要劃定”四區”,制定相應的空間管制措施。在國內的城市規劃實踐中,實際上並沒有完全引入UGB的概念,只進行了一些封以的研究。如香港在《2030年規劃遠景與策略》(1991)中提出”劃出一些發展‘禁區’,從而保護一些擁有珍貴天然財產和具景觀價值的地區”。重慶從1998年至今共劃定了兩批主城內綠地保護區,分為絕對禁建區和控制建設區,以控制建設項目,保護園林綠地。2006年,北京在劃《北京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的基礎上進行了北京市限建區規劃,給出了城市擴展的剛性邊界和彈性邊界。成都市、廈門市、杭州市及深圳市在2007年也開展了對非建設用地的相關研究。此外,全國很多大中城市在新一輪的總體規劃如《合肥市總體規劃(2006一2020)》《濟南市總體規劃(2006-2020)》《南京市總體規劃(2007-2030)》中,從各自的地域生態特徵出發進行了空間管制規劃,為UGB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