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的建設管理職責劃入區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承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放的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四承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放的三級(含暫定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初審、物業活動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許可權及業主委員會備案權的職責。
五加強統籌城鄉建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化健康發展,促進新農村村鎮基礎設施建設。
二 主要職責
一執行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區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負責提出全區城鎮規劃建設方案,管理小城建項目檔案。負責農村道路建設工作。
三負責管理轄區內建築市場,負責監督轄區建築工程安全工作。負責轄區工程質量的竣工驗收。
四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指導監督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五對城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協調,對全區城鄉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執行市級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工程建設。負責村鎮建設。負責工程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工程檢測、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供熱、城市亮化等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執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十負責全區違法建設的監控和認定,根據規劃部門授權,會同城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及亂搭亂建。
(十一)監督指導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綠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負責實施。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