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區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區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區審計局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七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
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