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保民生專項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貫徹落實保基本、兜底線、促公平精神,加快實施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確保新區困難民眾貧有所濟、病有所醫、學有所教,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檔案精神,特設立保民生專項資金,開展保民生專項救助工作。為確保保民生專項救助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救助的定義與資金規模】 本辦法所指的保民生專項救助包括戶籍低收入家庭分類施保、戶籍居民社保補助、戶籍居民危困救濟和非戶籍居民危困救濟,資金額度為每年4000萬元人民幣,專項救助資金納入新區年度財政預算,由發展和財政局每年從預算中核撥。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保民生專項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幫貧扶弱;
(二)堅持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五)堅持屬地管理和分類救濟。
第二章 戶籍低收入家庭的分類施保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區戶籍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施保救助。本辦法所指的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深圳市低收入居民認定標準的家庭,即新區戶籍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具體認定標準參見《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五條 根據戶籍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就業、健康、子女就學、社會貢獻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等情況,低收入家庭分為三類。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第一類:
(一)戶主夫妻均屬“40·50”(女性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男性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失業人員)的零就業家庭。
(二)家庭成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癌症;2.腦溢血、腦中風引起偏癱;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氣腫;6.慢性腎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償期肝硬化;9.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術(包括腎、心臟、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結核、愛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視力殘疾一、二級;2.智力殘疾一至三級;3.精神殘疾一、二級;4.肢體殘疾一、二級。
(四)家庭子女就讀學校有以下類型之一的:
1.大專以上;2.五專(國中畢業考入的五年制大專);3.中專、職業技術學校;4.寄宿高中。
(五)子女未滿18周歲或子女年滿18周歲但仍在校上學的單親家庭。
(六)三無老人(城鎮居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扶養能力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七)失獨家庭。
(八)獨生子女戶。
(九)享受定恤定補的“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老黨員)。
(十)縣(區)以上勞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幹警。
(十一)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第二類:
(一)戶主夫妻均屬“40·50”(女性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或男性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失業人員),有一人就業的。
(二)家庭成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嚴重痛風;2.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三)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影響就業的:
1.視力殘疾三、四級;2.聽力殘疾一至四級;3.言語殘疾一至四級;4.智力殘疾四級;5.精神殘疾三、四級;6.肢體殘疾三、四級。
(四)家庭有子女就讀幼稚園及非寄宿高中的。
(五)家庭有60周歲以上無社保的老人的。
(六)現役軍人家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七條 不具備第一類、第二類救助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屬第三類。
第八條 在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分類施保的救助標準為:
(一)對第一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900元;
(二)對第二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600元;
(三)對第三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400元。
以上救助類型有交叉的,救助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複救助。
第九條 各辦事處對低收入家庭的成員、經濟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覆核,覆核辦法參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戶籍居民的社保補助
第十條 對新區戶籍低收入居民(即低保人員和低保邊緣人員,下同)和在居民小組繳交社保的戶籍原村民(即參與集體分配並由集體繳交社保的新區戶籍居民,下同)實行社保(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助:
(一)新區戶籍低收入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憑社保繳費清單申請社保補助:
1.無工作單位的可憑社保繳費清單申請獲得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全額資助;
2.有工作單位的(包括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股份公司等繳交社保的)可憑社保繳費清單申請獲得個人繳費部分的資助。
(二)資助人均年集體分配低於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組的戶籍原村民繳納(或部分繳納)由集體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1.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人均年集體分配低於2000元(含2000元)的居民小組全額資助,人均年集體分配2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居民小組資助50%,人均年集體分配5001-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組資助20%。
2.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人均年集體分配10000元以下的居民小組全額資助。
第十一條 各辦事處對戶籍低收入居民社保補助對象的社保繳交情況進行覆核;各辦事處對申請戶籍原村民社保補助的居民小組的人均年集體分配情況及社保繳交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社保補助標準:以深圳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養老保險(原村民養老保險補助基數參照深圳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2012年後新區多數居民小組繳交基數2757元,如最低工資標準變動超過2757元補助基數調整為最低工資);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助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助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第四章 戶籍居民的危困救濟
第十三條 新區戶籍居民因以下情況之一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按標準申請危困救濟:
(一)因自然災害、突發意外造成家庭成員傷亡或家庭財產損失較大的;因訴訟致貧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貧,無法從相關渠道獲得補償的。
(二)家庭成員有殘疾人影響其就業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三)未滿十八周歲的孤兒(含已滿18周歲但仍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四)因子女上幼稚園、高中(包括中職)及全日制大專以上高校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五)家庭成員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四條 危困救濟的標準:
(一)對申請第十三條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救助的家庭,每年給予4000元一次性生活救濟。
(二)對申請第十三條第四款救助的家庭,每學年給予3000元一次性助學救濟。
(三)對申請第十三條第五款救助的家庭,按不同人群當年自費醫療費用的比例進行醫療救濟,每人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13萬元,每人3年之內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1.孤兒、城鎮“三無”老人、低收入居民自費部分醫療費用100%給予救助;
2.具有本區戶籍且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居民自費部分醫療費用按40%的比例給予救助。
戶籍居民危困救濟救助的重大疾病種類包括:《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6號)中規定的有關門診大病、經本市衛生醫療部門認定的其他大病種類或經本市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度(一、二級)殘疾類型。
下列情形不屬於疾病救助範圍:(1)在深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外且未有本市醫療機構診療出具的證明所發生的費用。(2)不能提供醫院的診斷病歷、診斷證明、住院憑證,以及應提供而不提供有關醫療費用報銷、減免、補助憑證的。(3)醫療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減免的費用,包括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由各種商業保險賠付支付的醫療費用;相關單位或部門已補助的醫療費用;社會各界互助幫扶已給予救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新區戶籍居民因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但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救助人群或重大疾病種類的,可參照《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檔案規定申請1000-6000元一次性臨時救濟。
第十六條申請戶籍居民危困救濟的每戶每年申請次數不超過兩次,由申請人在當年發生困難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一年內不予重複救濟。
第十七條 戶籍居民危困救濟政策如與深圳市及新區其他救助政策重複,救助標準就高不就低,已獲得較低標準救濟仍存在困難的家庭可申請差額補貼。
第五章 非戶籍居民的危困救濟
第十八條 新區非戶籍居民申請危困救濟的條件: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申請前在新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請前連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一年,因重大災害事故或突發意外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因重大疾病醫療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非戶籍困難居民,在當年發生困難6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非戶籍居民危困救濟的標準:
(一)因重大災害事故或突發意外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非戶籍居民,本年度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濟。
(二)因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非戶籍居民,醫療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本年度給予6000元的一次性救濟。
第二十條 有特殊困難的臨時求助人員無深圳市居住證,但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危困救濟。
第六章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 困難居民申請保民生專項救助資金(除原村民社保補助外)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以戶口本為準),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非新區戶籍居民向居住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如實填寫坪山新區保民生專項救助申請審批表(見附表1、2、4、5);
(二)屬於新區戶籍的,需提供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低收入家庭還需要提供低收入家庭相關證件;
(三)不屬於新區戶籍的,需提供居住證、在新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證明、在我市繳納社保一年以上的證明;
(四)家庭收入證明;沒有收入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或者辦事處勞動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五)戶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員計畫生育證明;
(六)家庭財產(收入申報)說明、承諾書及查詢委託書;
(七)因醫療問題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需提供本市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收費發票;
(八)因負擔子女教育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需出具相關就讀證明及學雜費發票;
(九)因照顧殘疾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需出具殘疾人相關證明;
(十)符合社保補助條件的,需出具社保繳費清單;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申請新區戶籍低收入家庭認定已提交的,可不重複提交。
第二十二條 【申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戶籍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兩次推薦就業而拒絕的;
(四)不積極主動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配合新區和辦事處中心工作的居民小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救助條件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受理】 社區工作站在收到困難家庭的全部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自公示期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社區工作站提出意見,經社區綜合黨委同意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上報辦事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向社區工作站反映,社區工作站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審批】 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站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3個工作日內上報社會建設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社區工作站重新核實。社會建設局應當收到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不符合條件不予以批准的應當在做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辦事處,辦事處需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本人或其代理人。審批通過的於次月開始發放救助金。
各辦事處對申請保民生專項救助的困難家庭的成員、經濟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覆核,經社會建設局同意後,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詢委託書,並根據委託授權向國土房產、車輛管理、工商、出租屋管理、稅務等部門及金融單位查詢申請人的家庭財產,具體覆核辦法參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原村民社保補助申請和審批】 申請原村民社保補助的,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按年度向所在轄區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審批表(見附表3)、上一年度集體分配證明、參保人員名冊(以社保繳交清單為準)等相關材料。社區工作站收到居民小組的全部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核對資料、調查訪查等形式予以核實,提出受理意見,經社區綜合黨委同意後上報辦事處。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會同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對社區工作站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對虛報、瞞報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符合條件的上報新區社會建設局。社會建設局收到辦事處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將申請補助的居民小組名單徵求各局辦意見,於6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做出審批決定後通知辦事處,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該居民小組,審批通過的按程式下撥社保補助。
各辦事處對申請戶籍原村民社保補助的居民小組的集體分配、社保繳交等情況進行覆核,可向社保坪山分局、集體資產管理等部門查詢。
第二十六條 【就業援助】 對申請保民生專項資金救助的新區戶籍困難民眾實施分類管理,並納入就業援助體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各項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參照深圳市就業援助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 社會建設局負責保民生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審批,並定期對資金資助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發展和財政局負責保民生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新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辦事處負責保民生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公開公示】 保民生專項資金髮放情況實行公示制。
(一)由社區工作站將本轄區申請救助的人員名單、救濟金額等情況在社區予以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申請保民生專項資金救助的家庭不符合條件的,可以向社會建設局提出異議。
(二)社會建設局和各辦事處應當公開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認真核查,並及時反饋。
(三)社會建設局應當在收到異議的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九條 【審核人員法律責任】 從事保民生專項資金審核、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違反審批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批,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人員法律責任】 申請救助人員(包括申請社保補助的居民小組)採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新區社會建設局予以警告,責令退回騙取的救助資金,三年內不再納入保民生救助體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新區管委會授權社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