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轎之制

乾隆十五年(1750),定文大臣年及六旬不能乘馬者許坐轎,王公高年者亦許坐轎,余皆乘馬。 武臣雖官至一品,仍不準坐轎。 欽差官文職三品以上,轎夫八人,武職不得乘轎。

清初,滿漢文武大臣於朝會時均騎馬而不乘轎。順治九年(1652), 始許公、侯、伯、都統、尚書、內大臣、大學士及漢文官三品以上,於皇城外坐四人抬之暖轎。康熙元年(1662),準許鎮國將軍及輔國將軍、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子、男、學士、左都御史、侍郎、左副都御史、鑾儀衛使、通政使、大理寺卿坐轎。不久,又停止滿漢學士、左副都御史、鑾儀衛使、通政使、大理寺卿坐轎。乾隆十五年(1750),定文大臣年及六旬不能乘馬者許坐轎,王公高年者亦許坐轎,余皆乘馬。乾隆二十一年, 準親王、郡王、大學士、尚書坐轎,其餘皆不準。乾隆三十六年,命朝臣三品以上年六十者,許乘肩輿入東、西華門。嘉慶十六年(1811),六部侍郎年六十者,許坐轎,但理藩院侍郎雖六旬亦不得坐轎。武臣雖官至一品,仍不準坐轎。惟乾隆年間海蘭察特許坐轎, 定為特例。外省提鎮往往偷安坐轎,嘉慶年間復加嚴禁。其後定製,滿洲官惟親王、郡王、大學士、尚書可乘轎,貝勒、貝子、公、都統及二品文臣,非年老者不得乘轎,其餘文、武均乘馬。漢官文職可乘轎,三品以上、京堂,轎頂用銀,幃蓋用皂,在京轎夫四人,出京八人;四品以下轎夫二人,轎頂用錫。直省督撫,轎夫八人; 司道以下、教職以上, 轎夫四人;雜職官不得坐轎。欽差官文職三品以上,轎夫八人,武職不得乘轎。滿、漢武職官員均乘馬,將軍、提督、總兵官年逾七十不能乘馬者,奏聞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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